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高管人员反馈意见解读
自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来,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这些变化可以概括,那就是:审核趋严、更标准、更透明。
一、对真实性的核查更严格,方式更多样化
根据近期的实操案例来看,协会对一些申请机构真实性的核查采取过以下新方式:
1. 电话沟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 全体高管股东视频“面试”
3. 电话上家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真实性核查
而此前,协会主要是通过线上系统的文字/文件阅读来进行审核的。新增电话沟通/视频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快速、深度了解申请机构现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展业角度出发,验证股权架构、高管团队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对登记要求的细化程度提高
(一)按照新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新规正式实施,对拟登记备案的机构要求:
(1)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 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二)投资业绩要求
(1)对于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的业绩要求,一般分为三类:管理基金产品、个人账户投资、公司自营账户投资。
原本三类的要求均为近三年内连续6个月的业绩,但近期的反馈显示个人/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Zui近三年规模千万以上的连续业绩。即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提高。
补充意见:根据材料清单第28款,贵机构提供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管理期间实际获益情况。
1.若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涉及的个人证券账户投资,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Zui近3年日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投资及获益情况。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2.若涉及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Zui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请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请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
3.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请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请提供连续3年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投资业绩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将中止办理。
建议:通常来说,管理人登记时必须被认定为高管的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两位,也存在法定代表人兼任基金经理的情况。但基金经理作为单独岗位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高管。之协会产生这样的反馈,可能是由于基金经理的挂靠嫌疑明显,例如工作变动频繁、工作地变动较大等,无法保证未来通过登记后能够在公司稳定任职。协会的反馈也正体现了监管层在审核角度对于投资者的负责态度。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管理人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择选的人员,从多方面审核所招募人员的情况,或者将团队中的基金经理认定为高管,增加公司整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