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底汇总通过审查的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原则上在每月初前 3个工作日内将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相应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个月,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售电公司在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市场注册申请后,不需再联系有关网站,电力交易中心将负责统一办理信息公示。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就售电公司信息向公示的电力交易中心反馈意见。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向电力交易中心反馈意见,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电力交易中心视补充完善情况决定继续公示或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申请在多个省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注册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生效。如在个别省未通过公示,注册生效时需要对售电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知识,
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