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353:2020 发布用于防护服 – 中等风险情况下的增强能见度反光衣:
EN17353:2020标准规定了以服装或设备形式出现的增强可见性设备的要求,这些设备能够向用户发出信号。增强的能见度设备旨在在任何日光条件下和/或在黑暗中车辆前灯或探照灯的照明下,在中等风险情况下为佩戴者提供更显眼的能见度。
EN 17353:2020 – 防护服 – 中等风险情况下的增强能见度设备 –测试方法和要求,取代了两个单独的标准,并将每个已撤销标准的要素汇集在一起:
EN 1150:1999 – 防护服 – 非使用的能见度服 – 测试方法和要求
EN 13356:2001 – 非使用的能见度附件 – 测试方法和要求
不再考虑所有满足标准要求的产品的用途,而是考虑它们在中等风险情况下提供保护的适用性,如增强的可见性属性所定义的。
EN 17353标准适用于在中等风险情况下穿着的衣服和设备,例如与缓慢行驶的车辆一起工作、在车速较低的道路上慢跑或骑自行车。它规定了应加入产品中的低材料量,以确保提高终用户的可见度。该标准还根据“A”、“B”和“AB”类可预见的使用条件描述了各类产品的设计要求。
A 型 –用户佩戴的设备,只有在日光条件下才会有被人看到的风险。本设备仅使用荧光材料作为增强可见性的组件。
B 型–用户佩戴的设备,只有在黑暗条件下才会有被人看到的风险。该设备仅使用逆反射材料作为增强可见性的组件。包括:
B1 型– 自由悬挂式逆反射装置
B2 型– 仅临时或放置在四肢上的逆反射装置
B3 型– 放置在躯干或躯干和四肢上的逆反射材料
AB 型 –用户佩戴的设备,在白天、黄昏和黑暗条件下存在看不见的风险。该设备使用荧光以及逆反射和/或组合性能材料作为增强的可见性组件。
EN 17353 标准不适用于:
1.EN ISO 20471 涵盖的高风险情况下的高能见度设备;
2.专门用于头部、手部和脚部的能见度设备,例如头盔、手套和鞋子;
3.集成有源照明的设备,例如 LED;
4.低风险情况的可见性。
5.根据 (EU) 2016/425,所有符合 EN 17353:2020标准的产品都被视为第二类个人防护设备,并且需要欧盟公告机构进行 CE认证合规性评估程序,才能以 CE 标志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