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做私募管理人备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私募备案疑难解答
1、私募基金通常分为哪几类?
A:根据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选择的类别,将私募基金分为三类:
1.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
2.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
3.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什么?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A: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有时也称信托制)三大组织形式。
4、什么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A:
一、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Zui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哪些重大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6、关于Q1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哪些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A: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7、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哪些重大事项,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8、基金经理“静默期”是指什么?
A:有关静默期的规定一开始出现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具体指: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时,新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前述的“3个月”就是“静默期”。而后,在私募基金管理登记过程中,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9、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A: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是如何定义的?
A: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投资总监也有可能被协会要求列为高管。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是否均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A: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实践中,建议不论各类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2、对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的员工人数有何要求?
A: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低于5人,员工一般不得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