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国首个QFLP试点地区,其QFLP实践已在很多
私募基金募集户
业的投资范围限定为“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Zui新实践中上海已突破《上海试点办法》的限制,支持试点企业信托行为,这就存在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的衔接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针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信托法律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型资产管理产品而言,其在产品架构上与信托计划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否亦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有鉴于此,我们拟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及部分判例,对契约型私募基金中的信托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信托法律关系的限制即,在中必定适用《信托法》,更不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构成信托法律关系。针对前述
目录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信托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信托法律关系的相关判v例
异。《上017]1号,“《深圳试点办法》”)在“外资管外资”模式外,已认可“外资管内资”模式、“内资管外资”模式,而随后推出的珠海QFLP试点、广州QFLP试点均支持三种模式并存。故目前,上海已追平其他QFLP试点地区所允许的试点企业的管理模式。私募基金募集户
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否定观点者则一般认为《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语焉不详,不能证明契约型私募基金宽松的监管尺度和监管口径私募基金募集户,因理企业限定为“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外资公司管理外资基金的“外资管外资”模式,但目前上海已拓宽QFLP试点企业范围,由原来的“外资管外资”模式,扩展到“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就其他试点地区而言,201号文在外汇管制层面使其他地区与QFLP试点地区站在同一起跑线,但由于上海作为QFLP试点地区对国家层面监管政策的变化和理解更为熟悉和深刻,往往可以在同一监管框架下,使试点企业获得更为华人民共和7年9月修订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私募基金募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