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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整个税务体系中所包含的形式特别复杂,因为某种原因,国家税务机关经常会对某些纳税人或者是征税对象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于是一种政策上的照顾。比如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三十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等,合伙企业如何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一、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法人企业,其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情形
第一种纳税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