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和QDLP新政策概览

更新:2024-07-18 09:30 发布者IP:116.30.117.177 浏览: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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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FLP和QD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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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FLP和QDLP新政策概览 

前言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在金融服务领域进展迅猛。2021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该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中第(六)条是关于在海南开展QFLP及QDLP试点的政策:

“(六)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目前海南省已出台如《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政策。

本文将解读相关政策,具体讨论设立QFLP基金和QDLP基金的注意点。

探讨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

一、海南QFLP和QDLP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一)海南设立QFLP要求

-对QF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86号)(以下简称“《QF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FLP管理人”)的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均无要求;

4.出资能力:QF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FLP管理人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Zui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6.登记要求:

(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管理人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4)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

-对QFLP基金的设立要求 -

根据《QFLP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设立要求为:

4.出资能力:QF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F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QDLP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Zui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QFLP基金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7.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针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要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规定);

(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二)海南设立QDLP要求

-对QDLP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监﹝2021﹞37号)(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在海南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如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以下简称“QDLP管理人”)的要求为:

3.QD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4.出资能力:QDLP管理人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管理人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Zui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6.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7.QDLP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Zui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存续经营的QDLP管理人,应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拟新设立的QDLP管理人,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审核高管履历、股东出资证明等)。

-对QDLP基金的设立要求 -

根据《QDLP暂行办法》,试点基金(以下简称“QDLP基金”)设立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

3.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4.出资能力:QD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基金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可以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拟新设立的QDLP基金,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二、美元和人民币是否可以在一个基金池子互换?

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海南意见》”):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我们认为,对于跨国企业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池有一定放开,跨国企业可以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减少了跨境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划转的成本,为额度内的跨境资金调拨提供便利。但是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与当地机构进一步探讨。

三、QFLP的钱投进来后,如果用不了或者有其他用途,是否可以退出去?

根据《海南意见》:“(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我们匿名电话咨询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但一直无法接通;后向外汇局电话咨询,外汇局表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我们咨询银行;其后我们致电工商银行,得到“暂无该方面规定”的答复。

我们的观点是,如果是采用合伙制的QFLP,在资金汇出方面可能更具有灵活性,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QFLP减资,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凭借当地政策采取更为灵活的资金汇出方式,例如与试验区沟通后采取先减资后备案的做法,为投资资金的汇出提供审批和外汇方面的便利。但实践中是否可以实现退出,需要视具体情况与试验区沟通。

四、QFLP和QDLP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QFLP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后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中,未明确列举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但第84条规定的“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为QFLP基金、QDLP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企业被认定为海南鼓励类产业预留了一定的解释空间,实践中是否能取得税收优惠还有待进一步观察,需与当地政府机构进一步探讨。

五、QFLP这些外资进来的LP设立的境内基金是否可以投外资限制禁止的领域?

根据本文第一条“对QFLP基金的设立要求”一节第7项(即《QFLP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QFLP基金不得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针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要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规定。

六、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有没有可能在一个基金池实现本外币自由转化操作?

目前国内各试点的政策都是要求管理人分别设立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有的试点要求较严,如北京《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QFLP)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海南试点相关政策中,在《QDLP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QDLP管理人应“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但并未找到类似北京试点的明确禁止QFLP向中国境外投资的规定。

综上,目前国内政策没有涉及如何同时把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设立在同一个基金池并实现本外币自由转化的操作,该模式属于架构体系创新,对于是否同一个基金同时满足QFLP、QDLP和人民币基金设立要求就能实现在一个基金一体化同步设立仍需与当地政府机关进一步探讨。

结语

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争取赋予海南更大立法权和改革自主权,体现了国家对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意味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地位以及海南在进口关税等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未来都将有法律制度的依据和支撑。

本次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我国对海南金融业的支持政策,国家金融支持政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将从政策和法律双维度保障和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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