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在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超额收入未报,算是“偷税” 吗?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日常经营收入和支出,
因记账不规范或达不到设置账簿的标准每月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核定税额。
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也不会去核实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收入和所得额是否会超过定额幅度,
也不例行纳税申报调整的通知。
那么,个体工商户超过核定收入未申报的,
是否一定构成偷税吗?
判 例 解 读
税务局认为: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未建账
因当期销售收入达到建账条件应建账而未建账的,
采取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
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
法院认为:
虽然个体工商户尚未建账,
其当前经营收入超过定额但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
也没有主观故意情节。
另外,税务机关从未调整过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方式,
也没有实施通知其纳税申报而其拒不纳税申报的行为。
因此,个体工商户系偷税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实 务 建 议
1、“偷税”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偷税的故意,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偷税行为三是违法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损害后果。
2、税务机关应当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核定征收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存续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
3、本案例税务机关也有过错,违反破坏“既定的游戏规则”。
那么,个体工商户也有过错,当期收入已经超过定额幅度的,
应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要对超过定额幅度的收入进行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等,
但不构成偷税。
法 条 链 接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
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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