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的:
1、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