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设立持股平台?
1.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
创业公司选择持股平台,首先考虑的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必须首先解决和关注的问题。员工做股权激励,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形式,都是创始人掌握控制权的表现,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
伙人的决策实现,公司则通过股权间接持股来实现控制。
2.绕开股东人数限制
《公司法》第二- +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公司能够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受到
了制约,而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则扩大了股权激励的人数范围,更好地实现激励员工的目的。
3、” 滤掉”小股东的发言权
员工直接持股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需要通知全体股东,包括股权激励的员工,鉴于股权激励后股东人数过多,股东会召开与表决的流程就会繁杂。设立持股平台,可以由股权激励平台的代表参加公司
股东会,实现”滤掉”小股东声音、不使决策程序复杂化的目的。
二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