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税核定征收标准下调,税收筹划空间巨大!
2019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深圳市的个体户、自然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特定纳税人(指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均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且综合税负低于全国绝大多数税收洼地,此政策一出,在财税界惊起了无限涟漪!
下面,我将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公告的核心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特别注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起征点
2、核定应税所得率
3、定率征收
二、分析
放眼全国,深圳的个税核定征收规定具有很大的优势:
(一)分类简单,征收方式就是三类,不区分组织形式,纳税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二)综合税负低,考虑增值税、附加税影响,其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定率征收方式的综合税负能够控制在4%以内。
(三)容易构建合理的商业模式,风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