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 电池UN38.3解读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和随后的销售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小节第38.3.5段规定的试验概要(以下简称UN38.3试验摘要)。这种UN38.3试验概要必须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锂电池UN38.3试验摘要如下:
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小节对锂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的情况概要 |
(a)锂电池芯、锂电池或生产厂商名称; (b)锂电池芯、锂电池或生产厂商联系信息应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网址,以备了解更多信息; (c)进行试验的试验室名称,应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网址,以便了解更多信息; (b)唯一的试验报告识别号码; (e)试验报告的日期; (f)锂电池芯或锂电池说明,至少包括:质量;额定瓦时或锂含量;锂电池芯/电池的物理形状说明和型号。 (g)所进行的试验及其结果(即:通过/未通过)一览表; (h)关于集成锂电池试验要求的参考信息(即38.3.3(f)和38.3.3(g)); (i)关于所用《试验和标准手册》修订版本及对该版本的任何修改的参考信息以及签字,并附签字者姓名和职衔,以证明所提供信息属实。 |
原文如下图:
经过调研和汇总分析,对于危险品航空运输领域目前普遍使用和被接受的UN38.3试验报告和鉴定报告,民航危险品检验检测联合工作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检测机构除应出具原有的UN38.3试验报告以外,还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UN38.3试验概要。
二、检验机构对原有的锂电池货物鉴定报告进行补充调整,鉴定报告内容应涵盖符合要求的UN38.3试验概要,或者鉴定报告必须随附件UN38.3试验概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外部数据制作摘要,但应根据质量手册的规定,对提供数据的单位的资质符合性做预先评估。
三、UN38.3试验概要的内容应包含附件所列的全部要素。
四、建议航空公司和机场应明确所接收额UN38.3试验概要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出具,并建议资质以取得CNAS证书为主。根据现行规章的要求,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应确保所接收的锂电池货物鉴定报告(含UN38.3试验概要)是由其认可并在局方报备的鉴定机构所出具。
五、本建议措施仅适用于国内始发的出港货物。
六、本建议措施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被纳入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流程中,并不晚于2020年1月1日起提供对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