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P试点企业申请条件
QDLP作为地方性试点政策,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相关事项作了差异化规定。此次广东发布的《暂行办法》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
QDLP试点申请条件
0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2年内全部缴足;
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管理人员: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Zui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2)上年度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或等值外币。(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如为持牌金融机构则无此要求)
05存续经营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QDLP试点基金投资者条件
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QDLP试点基金投资范围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试点申请流程
关于试点申请,根据企业注册地的不同,企业申请的流程也略有差异,注册在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三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将分别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