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对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含有境外资金或人员;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将不予换发新的许可证,并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对换证的申请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将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