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盖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CONSULATE),又称“使馆盖章”。从广义上来说,领事盖章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使馆盖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盖章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盖章,又称“使馆盖章”。
领事盖章的历史沿革:领事盖章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的作用。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盖章,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盖章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盖章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盖章,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盖章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盖章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您的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盖章?
送往国外使用的,在地方外办盖章范围之外的,涉外公证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有关分会、中国伊斯兰协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
您的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盖章?
送往外国使用的,文书使用国在我国设有使馆且开展领事盖章业务,同时该使馆辖区包括为您文书办-理领事盖章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内涉外公证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分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
举个例子说明:如意大利驻上海有总使馆,并且开展领事盖章业务,其领区(即该使馆管辖的范围)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如您的文书在浙江省出具拟送往意大利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盖章后,再送往意驻上海总使馆办-理领事盖章,无需送外交部领事司和意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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