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由贸促会签证机构盖章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INV、箱单、价格单、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盖章的其它有关单据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盖章的单据文件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INV。
对商业单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予以领事盖章,通常在信用证中作如下规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CONSULATE”(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由某国领事予以盖章)。
领事盖章的费用
1.一般情况下,办-理领事盖章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司先行垫付,待盖章文件寄回,再据实结算。对于有不良记录(结算不及时等)的合作伙伴,则应预交办-理费用。
2.已送进领事进行盖章的文件或单据,申请单位发现错误要求退回的,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撤单申请,贸促会可以帮助及时追回,但其已发生的费用,申请单位必须承担。
3.由于各个国家领事的规定、收费及注意事项时有调整,所以办-理领事盖章的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
下列领事要求所有盖章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领事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领事留底保存。
下列领事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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