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领事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盖章,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或领事办-理领事盖章。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领事盖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事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盖章,而后外国驻华领事再确认盖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概述 :简称领事盖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盖章。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盖章机构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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