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签章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所谓领事签章,是指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加以签章,确认和证明单据文件上的后一个签字、印章属实。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它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领事机构加以签章,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通过领事签章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属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
2007年9月起按CCPIT新规定,CCPIT签章文件不能直接在文件上签章,要做成证明书的形式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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