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切实承担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大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狠抓责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在前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可能产生爆炸的、风险等级高的企业深入开展“回头看”,重新逐一过筛,认真再检查,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职,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突出从重点检查档案资料向重点检查企业领导履责落实情况转变,从注重事后管理向注重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转变,从客观导向查补短板向主观导向查找不足转变,严格控制不懂不会、不诚信和违法违规人员继续办厂办企或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没有技术力量又没有聘请专业团队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该立案处罚的立案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
各地要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实行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分类管理、分级管控,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突出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场所,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
一般来说,国家按照其危害特性,危险品主要分为九个大类。
第衣大类: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力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人员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第二大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到外界不可控力的时候,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爆裂,物质泄漏、爆炸的压缩液化气体。如天然气等。
第三大类: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乙醇等。
第四大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如硫磺、樟脑等。
第五大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如过氧化镁、硝酸盐等。
第六大类:毒害品,指进入生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危及生命体安全的物品。如煤气、二氧化硫等。
第七大类: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高于国家规定值的物品。如核铀等具有放射性元素的物品。
第八大类:腐蚀品,指能灼伤动物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如硫酸、盐酸等。
第九大类:其他危险品,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例如电池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