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投资监管程序经历了从全面监管到简政放权的逐步放松过程。自2014年以来,中外投资监管由“核准为主”转向“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监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下放权力。今年1月6日,中央外汇局和外汇局决定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进行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从0.3提高到0.5,扩大跨国界使用人民币,促进跨国界资金双向均衡流动。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中国境内批准、备案和登记一般程序。
在中国企业从事对外投资,需经三个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注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分别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组成。对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除上述一般批准.备案和登记外,还须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外方投资涉及中国境内的批准.备案和注册过程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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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改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要求。
按照“11号文”的有关规定,海外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目前批准的管理模式于由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的敏感类项目,批准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它项目也实行备案管理。特定的批准权限划分如下表:
什么是海外投资备案材料?
1.发改委备案申请文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承诺海外投资的真实性;
5."企业拟设立境外独资子公司"决议;
6.项目背景介绍;
7.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可以追溯到Zui终的实际控制人;
8.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9.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