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电气设备
制造Ⅰ类 EPL Ma级或Mb级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a)15%的铝、镁、钛和锆;
b)7.5%的镁、钛和锆。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Ⅰ类携带式测量设备,但设备应按 29.2e的要求标志符号"X"'并在特殊使用条件中指明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特别注意事项。
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入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 120 MPa, 且按 GB/T 13813-2008 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Ⅱ类电气设备
制造用于不同保护级别的Ⅱ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a) 对于 EPLGa:
10%的铝、镁、钛和锆;
7.5%的镁、钛和锆;
b) 对于EPLGb:
7.5%的镁和钛;
c) 对于EPL G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Gb的要求外,无其他要求。
如果超过了上述成分,设备应按照29.2e的规定标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中诺检测特殊条件应含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用户能够确定设备是否适合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例如:防止由于冲击或摩擦引起的点燃危险。
Ⅲ类电气设备
制造用于不同保护级别的Ⅲ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a) 对于EPLDa:
b) 对于EPLDb:
7.5%的镁和钛;
c) 对于EPL D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Db 的要求外,无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