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区新注册典当行的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㈡公司名称应标有"行号";
(三)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金限额300;从事房地产的,注册资限额为500;从事财产质押业务的,注册资限额应为1000;注册资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物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具备满足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处理业务所需的设施;
(五)具有熟悉业务的操作人员和鉴定评定人员;
(六)拥有两个以上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或大股东1/3以上;
(七)符合《办法》(2005年第8号令)第九和第条所规定的治安规定;
(八)符合银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