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解析

更新:2024-10-20 08:30 发布者IP:116.30.117.7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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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要求

 

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否则中基协不予登记。

(二)名称及经营范围

申请机构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申请机构名称不应与知 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或者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前述情形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未经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三)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以货币财产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一般是6个月以上)内申请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根据完成登记的案例,注册资本一般在500万元以上,以1000万元居多。针对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该公示仅为提示性事项,并非自律处分措施。

(四)股权结构及出资人

股权结构清晰,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中基协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中基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有些申请机构系股东通过第三方收购取得,这种情况一般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但应做合理性解释。针对通过收购取得的主体,受让方应当尤其关注其历史沿革是否无瑕疵、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隐性债务,避免承担额外责任及负担,如果工商注册没有实质性障碍,我们均建议通过新设主体申请登记蕞为妥当和安全,一来成立时间较短,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二来新设主体无法律瑕疵及隐性债务。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团化模式,政策层面并没有禁止,但会关注合理性及必要性,且从业务开展角度应当确保独立性,包括人员、场所、业务等独立。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为目前审核过程中较为关注的事项。实务中,中基协会要求提供股东认缴出资及已实缴出资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建议申请机构及股东根据自身实力及申请机构运营成本需求合理确定注册资本及前期实缴资本,避免无法提供材料有效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

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主要出资人不得存在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否则中基协不予登记。

(五)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基协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蕞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蕞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例如股权比例相同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等协议安排等情形,可以视情况进行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 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关系应保持稳定。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例如申请机构股权频繁发生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频繁发生变更)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实际控制人要求的情形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六)关联方

关联方包括申请机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情形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七)专 业化经营

申请机构应当遵循专 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或曾经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否则中基协不予登记。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中基协在《2018版登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申请登记前不得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否则中基协不予登记。但《加强私募监管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据此,申请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前均不应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活动,否则,除了不予登记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申请机构具备合理展业计划,并提供展业计划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八)财务要求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情形,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我们建议尽量避免与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及不当关联交易,以免被中基协关注。

(九)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其他制度,具体根据监管要求及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

(十)高管要求

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公司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申请机构至少两名高管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并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兼职高管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数量的1/2;(4)兼职高管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中基协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任职情况;(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6)高管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高管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提供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高管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蕞近三年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蕞近三年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否则中基协不予登记。

高管挂靠或者专 业胜任能力不足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十一)员工

申请机构的员工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力,负责投资的员工能够提供其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且不存在对外兼职的员工),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体而言,负责投资、基金销售、运营、风控等与基金管理相关活动的员工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员工挂靠或者专 业胜任能力不足,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十二)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及稳定性,不存在合署办公等影响稳定性、独立性的情形。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系中止办理情形之一。

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也即对于异地办公的情形,目前中基协予以认可,但需要说明合理性。异地办公需要考虑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的问题,目前中基协认可通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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