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其二、【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申请】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申请材料。注意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应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
申请材料包括1、承诺函(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4、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三、【60日内审批】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审核材料、征求公司经营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事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公司经营所在地派出机构和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
其四、【30日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五、【公告程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分支机构的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Zui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