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一)增加新的运营类别的;(二)临时资质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三)乙级资质升级为资质的;(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技术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资质效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各地不得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集团公司和具备立法人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禁止、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调整后的资质审批两级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了运营资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程序、认定条件、运营要求、培训考试要求、证书格式等五个统一;二是提高资质审批标准,引导业态向集约化方向发展,有利于促进运营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下放乙级、临时资质审批权限,既明确了省级审批权力,对其审批及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做到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对运营资质的审批及其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而推动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