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是否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
答复一(厦门):因机台退机,企业实际未进口机台,不需要承担对应增值税税负,且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27条,需要进项转出的不包含该情形,故不用进项税额转出,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答复二(泉州):参照国内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情形看来主要针对国内销售,由于增值税部分由厂商收取,缴纳,厂商会退回,做转出合理,但与境外退运情形实质可能不太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12-04答复:
根据您叙述的情形,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