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即《电气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指令》。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等六种有害物质不得超标,目的是控制电气电子设备中六种主要有害物质的含量。
欧盟RoHS指令涵盖产品范围
1.家用电器
2.照明电器
3.IT和电信设备
4.电动工具
5.五金配件
6.低压电器及电子元器件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自动售货机
9.医疗、监控设备
10.消费性设备
11.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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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机、原材料及元件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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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详细说明
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必需符合以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并且要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RoHS指令于2005年12月31日转换成欧盟各国的法律法规,制造商则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产品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欧盟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耗能产品,但主要是针对用电和固体、液化及气体燃料的产品。欧盟RoHS指令不仅影响到成品的制造商,还会影响到零部件的制造商。指令要求:制造商必须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生态评估,即针对所用的原材料、产出物、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及销售、安装及维修、使用、寿终的分析。评估包括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评估、预计的废弃物及再循环利用方法的评估。RoHS指令中“电子电气设备”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下表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