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临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一)申报
临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临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申请审核确认相关货物是否为临时进出境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向主管海关申报。
申报时,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其中,如果临时进口货物属于中国加入的临时进口国际公约,则可使用临时进口文件(以下简称ATA文件)。申请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文件,海关只接受按照有关规定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文件。
ATA文件册由中国国际商会签发。
(二)税收担保和税收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格的临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暂时不纳税。
除《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其他临时进出境货物。海关应当根据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汇率和税率,确定完税价格,按月征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退货或者退货。
(三)后续监管。
除正常使用造成的折旧或损失外,暂时进出境货物还应当按照原状返还出境。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或者其他地方办理出境手续。货物返还出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