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其基本要求包括11点,除了其中第7点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家具名称必须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适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及所需示图;
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当家具的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书可按具体家具编制,也可按家具品种分类编制。按品种分类编制时,其参数或内容要求不同的部分应能明显识别;
随家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说明书必须标明所购家具的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
家具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出版日期;
家具使用说明与生产者、销售者送发、播发的同种家具的资料,例如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必须一致;
需要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封面显着位置注明:“安装、使用家具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