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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能否接受来自境外自然人的捐赠?
答: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个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和物资,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1)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2)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3)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基金会接受来自境外的捐款是否需要到备案?
答:基金会接受以下来自境外的捐款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审批备案。(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捐赠人可以指定将捐赠款用于某个特定的项目吗?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捐赠款用于特定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