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投资公司注册申请、代办外商股权投资公司办理流程、深圳外商股权投资公司申请条件、深圳外商股权投资公司代办一站式、外商股权投资公司注册 、深圳外商股权投资试点要求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牵头、配合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意见落实。
(十五)本意见的同类政策不支持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