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加速器”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深港金融合作政策共16条,占整个《办法》政策条款总数的60%,是《办法》重要的部分,对深港金融合作给予了独特政策支持,其主要措施包括:
对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奖励;
给予港澳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筹设支持等,对香港虚拟银行在前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高给予300万元扶持,给予符合条件的QFLP、WFOEPFM 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奖励,给予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高200万扶持等;
支持深港金融业务创新,对前海合作区银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给予高100万元贴息,对前海企业跨境发行绿色债券的高给予200万元发行费用扶持,对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前海合作区银行按业务规模给予奖励,给予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高1500万元扶持等。
符合条件的入驻产业载体,高可享受300万元入驻扶持,其中港资金融机构按照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符合条件的机构管理团队,每年给予高300万元经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