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合作区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试点企业应注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进行实体化运作。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办法》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管理,除基本“外管外”的业务模式外,还允许“外管内”“内管外”,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内所有地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办法》将于2022年1月29日正式实施,竭力为境外资金创造更为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打通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及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跨境双向投资通道,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合作区展业,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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