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QFLP基金管理企业注册条件
1、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 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注册在深圳,名称应当加注“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 资”等字样。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 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 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深圳QFLP基金产品设立条件
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6 个月以上的境内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
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
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五)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深圳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 资占比不超过50%。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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