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设立/变更私募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该规定》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诚信守法,严守私募本质、不变相公募,不非法集资,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违反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十不准”行为。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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