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通告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简而言之:股权转让前,受让方要按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另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交资料清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股东变更情况书面说明,股权转让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公司(企业)章程、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投资款支付银行回单等;
5.股权转让时若支付有关税费(印花税、律师费、过户费等),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7.《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8.《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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