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转厂"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是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
解决加工留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
在保税物流园区"转厂"业务出现前,加工贸易企业—般将货物出口至香港等境外地再力理进门手续,较之物流园区"转厂"业务,境外转厂周期长,手续复杂,运输成本高.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如需内销不用先出口到香港再电报进口,运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即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即视同离境,可办理退税.
企业只需再从保税区将货物进口即可完成进出口程序,这样一来可大大节省运输费用和时间.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优势不但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运费成本,增强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保税区转厂的流程∶
出口复进口(转厂)客户交单→安排拖车拖货→出口报关车辆入区交柜→进口报关→安排拖车入区提柜→工厂卸货"转厂"业务优势
(1)进保税区视同出口既可收汇核销、退税、核销手册.
(2)报关、报检可以一批进分批出.
(3)取代货物境外游,香港游,节省物流成本,缩短供货时间,且重堆场费用低.
(4)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以供国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出品的料件,或者供国内可以享受该产品免税政策的企业使用.
(5)通关速度快;如进、出口货双方都是手册报关,则只需海关编码前四位相同即可,若是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则须海关编码十位都得相同.
(6)对于原材料提供厂商,可以享受到国家出口退税的优惠,,以退税后的商品价格参与市场竞争;
(7)对于原材料接收厂商,可以将采购国内料件及中间品的退税时间提前,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政策支持法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4)58号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2号女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