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1月,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约130家,本文以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为例,结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历年现场检查要点,就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规政策、设立、合规经营要求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规定
200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初提出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组织,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客户融资难等问题。
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以及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要求,小贷公司开始得以迅速发展。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开始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2020年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以深圳市为例,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台了一个暂行办法和三个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设立和合规经营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截至目前,针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除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业持牌经营的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深圳市金融局出台了监管政策、指引、解答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正面清单,明确其功能、市场定位、业务领域,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负面清单来约束小额贷款公司,规范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概括来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要求,主要是“五个严格”,严格展业规范管理、严格资本金审慎管理、严格业务范围管理、严格交易秩序管理、严格信息报送管理;“六个禁止”,禁止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自有资本金多在1:2的杠杆比范围内放贷)、禁止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贷款、禁止抽逃注册资金、禁止违规跨区域发放贷款、禁止超范围超比例投资、禁止突破单户贷款比例。
就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要求而言,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1)》(深府〔2011〕135号)、《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以及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的一列监管解答,结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历年现场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