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制造商)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分享适用
标准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分享实施规则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
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保证体系。
2、生产者(制造商)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
价,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分享适用标准要求。
3、生产者(制造商)根据本规则附件1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并妥善保存;自
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
4、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签署“强制性
分享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样式见附件2)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5、生产者(制造商)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
6、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分享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
时,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
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产品符合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