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获得批准设立文件的商业保理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市经贸信息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3、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港澳提供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商业保理企业的管理人员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
4、符合条件的中方和境外股东
当在一个产业链中的交易逐渐向下游蔓延时,必然会伴随着再加工或距离终端消费者越来越近而增值,这就是普遍来说的交易产生价值,并且这个价值与因拉长账期这种人为因素创造的价值有所不同,并不是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和挤压。当一笔交易完成,那就必然会产生溢价,不论是否存在账期,也不论账期是否要贴现。而当关注点放到了交易价格产生的价值后,这笔交易能否顺利完成,交易能带来的价值应该是多少,那就成了保理商要关注的问题。保理商毕竟不是银行,能和银行在交易金融这一领域互补的就是在于对特定底层资产的把握和在行业中独有的风控能力,而也正因为此,保理商更不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融资这一需要大量资金和负债的环节,而是应该在掌握资产、掌握交易的情况下,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信用透明度以及必要时刻的信用支持,至于融资,就该放手交给银行们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