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壳公司出售)

更新:2024-06-22 19:00 发布者IP:113.89.238.15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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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疑问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在哪?

答复: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我公司今年刚增资扩股引进了新的股东,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有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

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李四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自然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退回?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Y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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