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为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在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根据移民局EB1C法则203(b)(1)(C)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第二,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第三,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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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移民美国(成为永.久居民)的权利
身为永.久居民,您有权利可以:
•在美国任何地方永.久居住和工作。
•具有资格后,就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为您的丈夫或太太以及未婚子女申请签证来美国居住。
•如果您有资格的话,可取得“社安金”、“生活补助金”、联邦医疗保险。
•在美国置产。
•在您的州或领地申请驾照。
•在特定的情况下离开和返回美国。
•到公立学校和学院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