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泰国菲律宾越南使馆认证领事认证
领事馆认证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中国国际商会和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商会和公证处审核商业资料上的印章或者签字,审核后并由国际商会和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国际商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馆司,由领事馆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及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馆司授权人签字(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馆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馆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第`4步
使馆认证结束后,再按上列顺序逆向转递。至认证返还给客户。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馆认证?
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馆认证,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馆认证。
对领事馆认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吗?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馆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馆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馆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馆认证书的领事馆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领事馆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馆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认证的文件种类:
通常认证的资料有:商业INV|装箱单|代理协议|授权书|价格单|委托信|合同|报关单|营业执照|商检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证明|健康证|分析证等)|营业执照|CE|ISO等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使馆认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收费还较高。企业在开展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贸易时要考虑到认证费用,尤其是对成交金额不大的贸易要注意这一点。还要注意有些国`家是按批次收费,有些国`家是依据INVOICE金额按一定比例收费。
我们是深圳市深圳金柏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们已经在认证领域有超过5年的工作经验了,近三年之内办理了超过40个国`家各种证书。为了方便中国企业和贸易商更好的了解市场,节省费用,提高`效率,为大家提供优质服务,以便大家节省宝贵时间和费用!真正是|不成功不收费!
认证意义:在驻华大使馆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一个签字和盖章属实。
为什么要办理使馆认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需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才能在进口国办理通关结汇手续。使领馆认证不仅仅是一种惯例,在不少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经过认证的单据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为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什么是使馆认证(领事馆认证)?
简称领事馆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CONSULATE),又称“外交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领事馆认证的作用
1|通过领事馆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
2|作为出口结汇的一个必经程序和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领事馆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海关|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
3|通过领事馆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领)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例加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
领事馆认证概况: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进口商根据本国的法律或习惯,常常要求出口商将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单证拿到本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才能到相关结汇银行进行交单结汇,这一认证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领事馆认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方便公司在对外交易中更好的维权。但在买卖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合同的管辖问题双方就常会有争执,不懂得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权。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立案时很难与法理保持上一致的,实践中每个法院是不同的,在苏州,即便你在常熟订的合同,在常熟提货和履行,只是付款没有履行,你诉讼时,除非合同中明确在常熟打官司,对方是外地的,就不会受理在常熟打官司。付款纠纷他们推到付款人所在地去打官司的。不要研究管辖权了,去被告所在地打是容易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