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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记部门的核名
取名之后需要登记部门的核名,在《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基金会的出资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一次性账货币资金,不能以股权、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劳务等非货币出资,也不能分期缴纳。并且一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八)基金会原始基金多少合适
1.根据现行的政策,注册资金要符合法定Zui低标准 200 万元;
2.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的实力,能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慈善项目;
3.发起人确定原始注册资金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筹款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能力。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每年年底的时候,账户上净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支出不得低于净资产的6%-8%。
例如,基金会注册资金1000 万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 60 万(6%),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13%。如果注册资金是 200万元,那么每年慈善支出 16 万(8%),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20%。发起人在确定注册资金额度时,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后续发展运营问题。
(九)基金会的发起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因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发起人。
(十)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不得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基金会的负责人
依据《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二)基金会的理事
1.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三)基金会的监事
1.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没有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四)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作出了解释:“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2.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3.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五)基金会的登记部门
依据《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到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权限不在市或县级民政部门。2013年以来,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湖北为代表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下放基金会注册登记权限的政策试点,可以设立非公募的市县级基金会。
(十六)费用支出限制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