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解析)为保证申请机构的稳定运营,中基协一般要求申请机构具有实际控制人。根据新登记系统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需按法定标准确立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人选,在无法满足前文所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大股东”,由其第-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要求申请机构必须确定实际控制人或第-大股东。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不同于《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在IPO等证券业务中掌握的标准。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第1.3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系统内进行操作时,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蕞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范围包括:
1、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
2、“追溯”标准为追溯至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即对国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无需继续穿透核查。
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共分为五种情况: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大股东”,由其第-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经设立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否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证券类) 规定: 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 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第-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