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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公益基金会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三、设立公益基金会流程
1、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2、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3、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5、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6、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各地注册流程略有差异,具体办理时以当地民政局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