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有较大的差异,法律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实际上美国移民局审查标准比规定更严格,尤其对于申请公司的规模和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有较高的审查标准。移民局认为EB1C主要并不是鼓励小型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帮助受益人取得“绿卡”。美国移民局希望EB1C的申请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在美国有较多的投资,雇佣相对多的人才,差不多所有的EB1C受益人必须要先在美国拥有L1工作签证,事实上L1近乎成为EB1C的法律要件。
许多生意人,他们计划在维持本国业务的情况下,开始在美国拓展一些小生意,他们计划通过EB1C企业经理及主管的角色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大部分有这样计划的小企业主或者经理都无法达成目标,无法通过EB1C获得美国绿卡。这是因为美国移民局在审理这类申请时,普遍认为只有大公司的员工才可以通过EB1C获得美国绿卡,小企业主或经理人不需要申请。美国移民局对于小企业主或经理人的要求是,必须在一个有不同部门和管理层的庞大管理层级中,位居上层,也就是必须管理多个级别的阶层,包括管理多个部门,有较多的员工以及复杂的管理架构。这样才有机会获得EB1C绿卡。
美国移民局在审理EB1C申请案件时,做出的判断和决定是依据申请书中有关工作职责的陈述,也考虑到依照公司管理阶层,有多少人在申请人底下做事,申请人与第.一线的底层员工之间,至少要有2-3个管理基层的差距,也就是公司架构是树状的复杂管理结构,而不是扁平化的简单结构,申请人越位居上层,申请成功的机会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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