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加签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领事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加签,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或领事办-理领事加签。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领事加签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事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要求文书必须先经加签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加签,而后外国驻华领事再确认加签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提交需加签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加签的份数。
加签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加签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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