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的遵守情况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根据“联邦法规法典”(47CFR)第47章进行管理,本条例第15部分涵盖无线电频率装置的具体规则,包括故意发射机(移动电话)和非故意散热器(个人电脑和电视接收器)。条例第18部分涉及工业科学医疗(ISM)设备,但只有那些专门设计以产生和使用射频能源的设备,类似于CISPR11中概述的第2组设备,ISM设备的EMC要求(EN 55011,用于欧洲联盟分享)。
催化裂化的要求只涉及辐射和传导排放。没有与欧洲EMC分享相关的豁免限制。
第15部分有两组限制,它们与产品的预期环境有关,A类限制包括商业和工业环境,B类涉及居住环境。B类限值比A类更严格。FCC也接受CISPR22(修订2)中规定的限值,但可能需要测量1 GHz以上。
随着近FCC分享要求的变化,分享已经从一种类型的批准转向了一种以自我分享为主的制度。目前有三条主要的遵守途径:
1.核查,
2.符合声明(DOC),以及
3.分享。
使用的路由在规则中指定,并取决于产品的类型,示例见下表。
设备类型 | 分享 |
电视广播接收机 | 声明 |
调频广播接收机 | 声明 |
CB接收机 | 声明 |
扫描接收器 | 分享 |
第15部的所有其他接管人 | 声明 |
B类PC和外围设备 | 声明 |
CPU板和PSU | 声明 |
A类数字设备 | 核查 |
验证是一个完全自我分享的过程,制造商在那里测试他的产品,准备一份技术报告,证明符合要求。技术文件必须保留,如有需要,应要求提交给FCC,DOC路线相同,分享过程需要得到FCC或电信分享机构(TCB)的批准。TCB是经认可进行分享的私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