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满足哪些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可以从中基协2018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文件中看出,简单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应具有表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或“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遵循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 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具备基本的从业人员(一般5个以上正式员工)。
4、具有独立办公场所。
5、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资金应占注册资金25%以上,且低不低于200万元,能够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6、建立了全套内控制度(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时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制度文件一般由律师帮助制定)。
7、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8、公司登记成功前好不存在实际经营情况。
9、公司不具有失信信息,未被协会、证监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对高管的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均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私募机构至少 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代、风控合规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兼职,不得具有一年内变更 2 次以上任职机构情形。
3、高管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胜任能力,且履历应当真实;特别是投资岗位,需要提供充分的投资履历证明。
4、高管不具有失信信息,未被协会、证监会处分,不具有刑事处罚记录。
三、对股东的要求
1、股权清晰,不存在代持股情形,不具有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2、确保股权稳定。
3、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
4、股东按照协会的相关要求进行出资。
5、股东原则上不具有失信信息以及协会、证监会处分信息。
四、其他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